公訴機關五華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詹松義,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于廣東省饒平縣,漢族,初中文化,住饒平縣。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五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經五華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五華縣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五華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崇英,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海強,又名“劉強”,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廣東省饒平縣,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饒平縣,住深圳市羅湖區。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五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經五華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五華縣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五華縣看守所。
辯護人胥安君,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晨蕓,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律師。
五華縣人民檢察院以華檢訴刑訴[2018]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雄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松義及其辯護人張崇英、被告人劉海強及其辯護人胥安君、張晨蕓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獲悉五華縣政府有外貿出口的任務后,來到五華縣經濟與信息化局(現為五華縣科工商務局),以幫助五華縣政府完成外貿出口任務為由,提供虛假資料注冊成立了五華友信貿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劉海強化名“劉強”與五華縣經濟與信息化局簽訂外貿合同。后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通過中介以五華友信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于2014年7月至2015年期間共辦理出口貨物報關1536筆,出口總額123451731.39美元而未辦理結匯手續,從中騙取到五華縣政府出口扶持獎勵資金3258000元。認為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海強屬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詹松義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海強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提出是投案自首,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而是逃匯罪的辯解意見。
辯護人張崇英辯稱,一是被告人在與五華經信局簽訂并履行《外貿合同書》過程中并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也不具有騙取或非法占有政府出口獎勵金的主觀故意;二是五華經信局清楚五華友信公司的出口操作模式,不存在被騙的事實,并且主動協調解決五華友信公司未結匯的問題;三是五華友信公司買單報關取得的外貿出口數據有真實貨物出口,并非偽造、虛構的數據,申領出口獎勵金的行為亦符合法律及政策規定;四是購買出口數據報關是外貿代理報關的變異,并不觸犯刑法。認為被告人詹松義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胥安君、張晨蕓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劉海強不構成詐騙罪。即使構成其他犯罪,被告人劉海強能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五華縣人民政府為完成上級對外貿出口指標的考核任務,于2014年7月11日出臺了《五華縣2014年度促進外貿轉型升級獎勵辦法》,獎勵條件是企業外貿出口增量1000萬美元以上每1美元獎勵0.03元人民幣,出口數額以海關統計數據為依據;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縣經信局(全稱為五華縣經濟與信息化局,簡稱經信局)申報,經縣經信局審查計算后,由財政局核定后直接將獎勵金撥到企業。在2015年5月29日的《縣長辦公會議紀要》中決定,2015年度外貿轉型升級參照2014年度獎勵辦法執行。
2014年6月,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來到五華縣經信局商議協助完成外貿出口指標任務事情,商妥后被告人詹松義使用“陳某”、“楊某1”的身份證,在經信局出具辦公場所證明、企業基本情況證明等相關證明及協助下,委托梅州市萬事易會計服務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了五華友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信公司),辦理了友信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自理報檢企業備案登記證明書、中國電子口岸法人卡等企業對外出口貿易所需資質證書。以上資質證書均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報關業務負責人為“楊某1”,但友信公司實際上是被告人詹松義所有,業務往來也是其在操作控制。被告人詹松義指派劉海強(合同簽章為“劉強”)以友信公司的名義,先后于2014年的6月26日、11月28日及2015年的5月6日、7月15日與經信局簽訂了4份《外貿合同書》,合同約定經信局委托友信公司代理進出口報關,完成外貿進出口指標,數據的認定以海關通報的數據為準,經信局對友信公司代理出口的外貿指標按海關通報的數據每1美元給予0.025元人民幣或者0.03元人民幣的外貿出口扶持資金獎勵。
合同簽訂后,被告人詹松義伙同在深圳貨運公司上班的劉姓老鄉,采用每1美元支付對方報關企業0.02元人民幣的“買單出口”虛假申報出口的手段,以友信公司的名義于2014年7月至2015年期間共辦理出口貨物報關1536筆,出口總額123451731.39美元。其虛假申報出口的方式是,被告人詹松義將友信公司的海關注冊登記編碼提供給對方,由其去收集、購買真實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的信息(集裝箱號、商品名稱、數量、重量)后,按照海關申報出口的程序和要求,以友信公司的名義編造虛假的委托報關協議、銷售合同、裝箱單、發票等向海關申報出口,具體操作都是對方負責,被告人詹松義根據對方的安排負責在“電子口岸系統”用友信公司的法人卡和海關簽約即可。出口申報審核通過后,海關將以友信公司名義申報外貿出口額的電子數據錄入海關的信息系統內。經信局根據海關通報的友信公司外貿出口數據,按合同約定審查計算出友信公司應得的外貿出口扶持獎勵金,經局黨組會研究或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先后7次將共計325.8萬元的出口扶持獎勵金從經信局的賬戶轉到友信公司的賬戶。被告人詹松義在款項到賬后立即通過邳州茂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轉到其妻子和母親的銀行賬戶上,歸其支配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詹松義與被告人劉海強之間是雇傭關系,被告人詹松義每月支付被告人劉海強6000元的工資。在與經信局簽訂好合同后,被告人詹松義一直在外負責聯系“買單出口”業務,被告人劉海強則負責與經信局聯系相關工作。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于2017年9月13日主動到五華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認證、質證,并經合議庭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書證
(1)移送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明本案案發情況及兩被告人主動投案經過。
(2)五華縣2014年度促進外貿轉型升級獎勵辦法、縣長辦公會議紀要,證明五華縣政府對企業外貿出口獎勵條件和標準及對完成任務企業落實獎勵會議研究情況。
(3)外貿合同書4份和經信局的辦公場地證明、企業基本情況證明、黨組會議記錄,證明經信局與友信公司簽訂合同、協助辦理注冊和研究兌獎勵情況。
(4)友信公司營業執照、機構代碼、海關報關注冊登記、備案登記等資質證書及陳某、楊某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友信公司的企業資質和人員情況。
(5)代理報關委托書、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票、裝箱單等,證明以友信公司名義代理貨物出口報關情況。
(6)國家外匯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貨物貿易外匯監測、案件移交函及友信公司有關外匯業務數據的情況說明,證明友信公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筆數和總額。
(7)友信公司開戶信息和銀行交易明細、工商銀行對友信公司賬戶查詢紀錄、邳州茂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交易流水、被告人詹松義母親和妻子的銀行賬戶流水,證明友信公司先后收到經信局的銀行轉賬7筆共325.8萬元、詹松義將此款轉走情況。
(8)戶籍證明和村委證明,證明兩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劉海強和劉強是同一人。
2、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證明對兩被告人的審訊過程及出口報關數據來源合法。
3、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楊某1證言,證明其兩人身份證被人盜用,友信公司與其兩人無關。
(2)證人詹某證言,證明其萬事易會計服務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并在經信局的協助下辦理友信公司相關注冊登記情況。
(3)證人李某1、繆某、胡某1的證言,證明兩被告人與經信局商議協助完成外貿出口指標、成立友信公司、簽訂合同及支付外貿出口獎勵情況。
4、被告人供述,兩被告人在公安偵查、檢察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階段供述一致,能相互印證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為了使自己操控的公司獲得海關的外貿出口數據,伙同其他報關企業的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及其他報關企業的人員參與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松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海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經查兩被告人在與經信局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一致,對合同的履行也得到了經信局的認可,所得出口扶持獎勵也是經信局審查計算并經會議研究決定給付的,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海強是從犯應從輕處罰的意見正確,應予支持;但對兩被告人的量刑建議不當,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海強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海強能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應從輕判處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詹松義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海強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