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閆永崗,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中專畢業,無業,住河南省淅川縣毛堂鄉石門觀村五組2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同年1月26日被逮捕?,F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孫東曉,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閆永崗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80號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君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閆永崗及其辯護人孫東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1、2010年8月8日,被告人閆永崗伙同徐金亮(另案處理)在漯河市平安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牌照為豫LB0818北京現代伊蘭特轎車(經評估價值7.875萬元),并于2010年8月17日將該轎車以4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被害人溫章成(閆永崗親屬已代償)?,F該車已由租賃公司追回。
2、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閆永崗在南陽市天成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牌照為豫R932A9五菱之光面包車(經評估價值1.08萬元),并于當日中午12時許將該車開至淅川縣以1.8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了被害人周景濤?,F該車已由租賃公司追回。
3、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閆永崗在漯河市平安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牌照為豫LA0550廣州本田雅閣轎車(經評估價值11.5萬元),并于當日下午將車開至西峽縣抵押給了被害人侯相國,用于抵押之前在侯相國處的欠款9萬元?,F該車已由租賃公司追回。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漯河市公安局順河街派出所案件偵辦大隊情況說明等書證,證明2010年12月18日漯河市順利汽車租賃公司和漯河市平安汽車租賃公司先后報案稱被詐騙車輛,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遂立案偵查并將閆永崗抓獲的相關情況。
2、漯河市平安汽車租賃公司、南陽市天成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合同,證明閆永崗和徐金亮于2010年8月8日與漯河市平安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北京現代伊蘭特轎車一輛,徐金亮承租簽名;閆永崗于2010年12月4日與漯河市平安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賃本田雅閣汽車一輛,閆永崗代徐金亮簽名;閆永崗2010年10月10日與南陽天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五菱之光面包車一輛。
3、證人趙俊宇證言,證明2010年8月8日,閆永崗和徐金亮在平安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現代伊蘭特轎車,12月4日,閆永崗在該租車公司租了一輛本田雅閣,后來閆永崗把這兩輛車抵押給別人了。這車后來被追回了。
該證明情況與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汽車租賃合同等書證相互印證一致。
4、證人杜朝陽證言,證明其幫閆永崗租過小汽車,閆永崗在臨潁辦的有廠,廠還沒有完全建好。
5、被害人侯相國陳述,證明閆永崗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先后用兩輛車向其抵押借款9萬元,用于辦礬土加工廠,后來該兩輛車被追回,閆永崗又以一輛豫LA0550本田雅閣抵押該筆9萬元借款。
該被害人關于抵押車輛型號、牌照的陳述與汽車租賃合同、證人趙俊宇證言相互印證一致。
6、被害人溫章成陳述,證明徐金亮和閆永崗隱瞞車輛真實情況,以一輛豫LB0818現代伊蘭特轎車抵押,向其借款4萬元。
該被害人關于抵押車輛型號、牌照的陳述與汽車租賃合同、證人趙俊宇證言相互印證一致。
7、被害人周景濤陳述,證明閆永崗隱瞞車輛真實情況,以一輛豫R932A9五菱之光面包車抵押,向其借款1.8萬元。
該被害人關于抵押車輛型號、牌照的陳述與汽車租賃合同相互印證一致。
8、借條、收條等書證,證明閆永崗以豫LB0818、豫LA0550、豫R932A9三輛車為抵押,分別向溫章成、侯相國、周景濤借款4萬元、9萬元、2萬元(含之前欠款2千元)。
該證明情況與被害人溫章成、侯相國、周景濤陳述相互印證一致。
9、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西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情況說明等書證,證明涉案3輛汽車已被追回退還給租車公司。
該證明情況與被害人溫章成、侯相國、周景濤陳述、證人趙俊宇證言相互印證一致。
10、漯河市源匯區價格認證中心源價證鑒(2011)005、(2011)046號汽車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涉案現代伊蘭特轎車價值為7.875萬元,涉案本田雅閣轎車價值為11.5萬元,涉案五菱之光汽車價值為1.08萬元。
11、土地租賃協議,證明2010年11月16日,閆永崗與臨潁縣物資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進行加工廠建設。
該證明情況與證人杜朝陽證言相互印證一致。
12、被告人閆永崗的供述與辯解,閆永崗對其租賃豫LA0550、豫LB0818及一輛五菱之光汽車并分別抵押借款9萬元、4萬元、1.8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所得借款用于支付車輛租金、母親看病和加工廠投資,其并不是不還租車公司的車,等有錢了再把車贖回來還給租車公司。
該證明情況與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汽車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證人趙俊宇、杜朝陽證言、被害人溫章成、侯相國、周景濤陳述、借條、收條、扣押、發還物品清單等證據相互印證一致。
13、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閆永崗犯罪時28歲,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14、拘留證、逮捕證等書證,證明被告人閆永崗于201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6日被逮捕。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閆永崗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抗訴稱,應當認定閆永崗租車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數額為騙租車輛的價值,原判認定閆永崗合同詐騙事實錯誤。
原審被告人閆永崗辯稱其不是故意占有車輛,其一直按時交納租金。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閆永崗無非法占有租賃車輛的目的;2、閆永崗在與租賃公司簽訂、履行合同中,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3、閆永崗租車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4、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且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二審核實無誤,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關于抗訴機關所提“應當認定閆永崗租車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數額為騙租車輛的價值,原判認定閆永崗合同詐騙事實錯誤”的抗訴理由,經查,原審被告人閆永崗使用隱瞞租車用途的方式,簽訂租賃合同從租車公司租取車輛,將其非法用于履行合同的擔保,但全案并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閆永崗具有非法占有租賃車輛的目的,認定閆永崗租車合同詐騙證據不足;但閆永崗租取車輛后,隱瞞該車系租賃取得的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該租賃車輛,作為其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向被害人借款共計14.8萬元,并將所得借款揮霍一空,其非法占有該14.8萬元借款的目的明確,客觀上又采用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了借款合同詐騙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借款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數額為借款14.8萬元,原判認定閆永崗構成借款合同詐騙,數額巨大,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亦在幅度之內,故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沒有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審被告人閆永崗“不是故意占有車輛,其一直按時交納租金”的辯解理由和辯護人關于“閆永崗租車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閆永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車輛系租賃取得的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該租賃車輛,作為其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騙取被害人借款14.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乖V機關的抗訴理由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且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審被告人閆永崗的辯解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于忠祥
審 判 員 黎 明
審 判 員 穆瑩瑩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