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趙建龍(自然人基本情況略)。
委托代理人:梁振禮、趙勇,陜西英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許潤綿(自然人基本情況略)。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王燕(自然人基本情況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鹿瑞骍、馬峰,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王英(自然人基本情況略)。
委托代理人:魏敏。
原審第三人:陜西家天地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潤綿,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鹿瑞辭、馬峰,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趙建龍因與被申請人許潤綿、王燕、王英及原審第三人陜西家天地工貿有限公司(簡稱家天地公司)股東權糾紛一案,不服(2006)碑民三初字第7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碑民監字第20號民事裁定,決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趙建龍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振禮、趙勇、被申請人許潤綿、王燕、原審第三人家天地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鹿瑞駱、馬峰均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王英委托代理人魏敏第三次開庭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6年5月11日,原審原告趙建龍起訴至本院稱,其與原審被告許潤綿于2005年3月20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其將持有的家天地公司40%的股權以75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許潤綿持有,許潤綿兩次付清轉讓款,王燕、王英為許潤綿支付此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該協議簽訂后,許潤綿僅向其支付股權轉讓款300000元,尚欠450000元未予支付。經多次催要,許潤綿無故不付,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許潤綿支付剩余450000元股權轉讓款,并由王燕、王英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原審被告許潤綿辯稱,趙建龍所述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屬實,其在協議簽訂后已按約向趙建龍支付股權轉讓款300000元,但受讓股權后才發現趙建龍設立公司時存在虛假驗資、抽逃注冊資金的違法行為,趙建龍并未投入注冊資本金3000000元。其多次與趙建龍交涉,要求解除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退還300000元股權轉讓款,均被拒絕,故反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雙方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判令趙建龍返還其股權轉讓款300000元,并承擔反訴費用及原審鑒定費30000元。原審被告王燕未到庭答辯。原審被告王英辯稱,趙建龍與許潤綿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許潤綿應給付趙建龍股權轉讓款之余款部分;許潤綿提出家天地公司注冊資本金問題,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趙建龍將價值200000元的轎車帶走,其實際出資僅為400000元,因而許潤綿僅應再給付趙建龍100000余元,審計報告對各方當事人實際出資本金的數額已查明,尤其對趙建龍認繳數額已確定。
本院原審查明,2004年7月12日,家天地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00000元,其中趙建龍出資1800000元,占總資本60%的股權;王英出資1200000元,占總資本40%的股權。同年7月14日,陜西中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股東的出資做出了驗資報告確認。7月15日,趙建龍將出資的1800000元,王英將出資的1200000元,從西安市碑林區建西街農村信用合作社安東街分社人民幣賬號xxx轉出。關于此次3000000元注冊資本金的抽逃,系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在執行(2006)碑執字第708號江蘇鹽城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與陜西家天地工貿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中,執行法官于2006年4月29日查詢家天地公司出資情況時發現的。家天地公司成立后從事的主要業務是從陜西恒發房地產開發公司承租場地裝修后轉租出去,收取租金。2004年10月3日,趙建龍與王英簽訂的協議書及同年12月7日王燕給王英寫的承諾書均承認王英出資為570000元。2004年12月8日,王燕分別與趙建龍、王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趙建龍將其擁有20%的股權600000元轉讓給王燕,王英將其擁有10%的股權300000元轉讓給王燕,三方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家天地公司的股東變為三人,分別是趙建龍出資1200000元,占股權40%;王燕出資900000元,占股權30%;王英出資900000元,占股權30%,法定代表人為趙建龍。同年12月13日,王燕收到家天地公司印章、家天地公司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趙建龍私章各一枚。12月16日,趙建龍與王燕、王英、家天地公司會計張廣善簽訂2004年12月家天地公司現金流量情況,其中王英投入資金570000元,分別為現金480000元,招商費用90000元,趙建龍投入資金752466.20元,其中現金400000元,汽車207466.20元,展示平臺100000元,費用支出45000元。2005年3月20日,趙建龍與許潤綿(王燕之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主要載明:一、趙建龍自愿將持有家天地公司40%的股權以75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許潤綿。二、許潤綿分兩次付清轉讓款,于2005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幣現金200000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項。三、王英、王燕愿為許潤綿支付此次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趙建龍、許潤綿、王燕、王英到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趙建龍將其投資的汽車開走。2005年6月1日,許潤綿將300000元交付趙建龍。同日,趙建龍與王燕、王英三方簽訂《備忘錄》,該備忘錄除約定一些家天地公司管理事項外,另約定趙建龍將手中保存的銀行開戶手續等一切公司相關資料應完整移交現公司代表人王燕,王燕在完善公司所有手續后將趙建龍私章交還。許潤綿尚欠趙建龍450000元至今未付。審理中,2006年8月28日,趙建龍與許潤綿、王英及第三人家天地公司達成協議,四方共同委托陜西正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家天地公司自公司成立至2005年3月23日趙建龍將股權轉讓給許潤綿時的資產和負債情況進行審計鑒定。2006年11月3日,陜西正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鑒定結論為截止2005年3月20日家天地公司總資產為3866878.10元,趙建龍投資款為400000元,王英投資款為480000元,王燕借給家天地公司借款655000元,凈資產金額為負538757.94元。該鑒定報告僅以家天地公司賬面發票為核算依據的。按照上述已查明的現金流量表及原告與王英的協議、王燕的承諾書事實來看,趙建龍實際投入資金情況為752466.20元,王英實際投入資金情況為570000元。
本院原審認為,2005年3月20日,趙建龍與許潤綿、王燕、王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且許潤綿已部分履行了該股權轉讓協議的義務,理應認定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但趙建龍與許潤綿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雖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但顯然是隱瞞了抽逃出資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趙建龍作為家天地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在注冊成立家天地公司時,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完成后,第二天就將注冊資本3000000元全部抽逃,此后在家天地公司經營期間,亦未將其所占股份的資本額足額向公司交齊,此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天地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許潤綿及債權人 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趙建龍與許潤綿、王燕、王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予撤銷,而非許潤綿所訴請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許潤綿反訴要求趙建龍返還股權轉讓款300000元應予支持。關于許潤綿反訴要求趙建龍賠償經濟損失22680元,因無證據佐證,不予支持。本院作出(2006)碑民三初字第704號民事判決:1.撤銷趙建龍與許潤綿、王燕、王英簽訂的2005年3月20日的股權轉讓協議。2.駁回趙建龍的訴訟請求。3.趙建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許潤綿300000元股權轉讓款。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410元,反訴費7350元,鑒定費30000元(此款許潤綿已預交)由趙建龍承擔案件受理費9410元,反訴費6433元,鑒定費30000元,趙建龍在返還上述股權轉讓款時一并支付許潤綿。
趙建龍申請再審稱:1.原審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原審在被申請人許潤綿未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超出審理范圍判決撤銷股權轉讓協議,違反民訴法的規定,顯然錯誤。2.原判認定“欺詐事實”嚴重錯誤。被申請人許潤綿對家天地公司出資等情況完全清楚,根本不存在欺詐行為。3.原判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原判已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真實合法有效,被申請人主張協議無效之請求應當依法駁回,但原判所引用法條均與本案無關。4抽逃部分出資與本案轉讓協議的效力無任何關系,即便申請再審人存在欺詐行為,被申請人在反訴中積極主張協議無效的行為已表明其放棄撤銷權,且未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F請求法院依法對(2006)碑民三初字第70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被申請人許潤綿辯稱,其與趙建龍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屬一份無效協議,因趙建龍在簽訂協議前已全額抽逃了出資,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本案股權轉讓協議應為無效合同,趙建龍應立即返還其300000元股權轉讓款。被申請人王燕辯稱,申請再審人趙建龍與被申請人許潤綿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應為無效合同,其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時,并不知趙建龍已抽逃全部出資,故其不應向趙建龍承擔任何責任。被申請人王英委托代理人的答辯意見同王燕的答辯意見。原審第三人辯稱,其因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的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而參加訴訟,趙建龍作為其公司原控股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于公司成立時工商部門審驗注冊資本金后,次日趙建龍即將全部3000000元注冊資本抽逃,導致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認為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請求駁回申請再審人的起訴,支持被申請人的反訴。
本院再審查明,家天地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00000元,其中趙建龍出資1800000元,占總資本60%的股權;王英出資1200000元,占總資本40%的股權,法定代表人為趙建龍,陜西中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股東的出資做出了驗資報告確認。同年7月15日,趙建龍、王英將其各自出資從西安市碑林區建西街農村信用合作社安東街分社人民幣賬號xxx轉出。家天地公司成立后從事的主要業務是從陜西恒發房地產開發公司承租場地裝修后轉租,收取租金。之后,趙建龍、王英分別陸續向其公司投資752466.20元和570000元。同年12月,王燕經人介紹加入到該公司,12月7日,王燕分別給趙建龍、王英書寫了承諾書,內容為“本人自愿接受趙建龍(王英)先生轉讓陜西家天地工貿有限公司的20%(10%)股權,擔任公司總經理職務,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本人承諾,在經營期間保證公司營利以后,首先返還趙建龍(王英)先生原實出投資款柒拾伍萬貳仟元整(伍拾柒萬元整)。經營期間如出現資金缺口,由本人負責補充資本金?!?/span>12月8日,王燕與趙建龍、王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趙建龍將其擁有20%的股權600000元轉讓給王燕,王英將其擁有10%的股權300000元轉讓給王燕,王燕受讓股權后,并未向二轉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隨后,該公司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三人:趙建龍占股權40%,王燕占股權30%,王英占股權30%,法定代表人未變更。同年12月13日,王燕收到該公司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趙建龍私章各一枚。12月16日,趙建龍、王英、王燕以及王燕請來的會計張廣善對該公司現金流量情況進行核對,會計制作了“2004年12月現金流量情況”一覽表,上述四人在該表上簽字確認。該表記載趙建龍投資為752466.20元,其中現金400000元,汽車207466.20元,展示平臺100000元,費用支出45000元;王英投入資金570000元,分別為現金480000元,招商費用90000元。2005年3月20日,王燕代其母親許潤綿與趙建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一、趙建龍自愿將持有家天地公司40%的股權以75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許潤綿。二、許潤綿分兩次付清轉讓款,于2005年6月1日前支付人民幣現金200000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項。三、王英、王燕愿為許潤綿支付此次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許潤綿對上述轉讓協議予以認可,并與趙建龍、王燕、王英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同年6月1日,許潤綿將300000元經家天地公司轉交給了趙建龍。同日,趙建龍與王燕、王英三方簽訂《備忘錄》,該備忘錄除約定一些家天地公司管理事項外,另約定趙建龍將手中保存的銀行開戶手續等一切公司相關資料應完整移交現公司代表人王燕,王燕在完善公司所有手續后將趙建龍私章交還,許潤綿尚欠趙建龍450000元至今未付。趙建龍將其投資的汽車開走,未留給家天地公司和許潤綿。
再審中,趙建龍提交的股權轉讓協議、王燕書寫的承諾書、2004年12月現金流量情況一覽表、備忘錄四份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證明了趙建龍向家天地公司實際出資額為752466.20元及股權轉讓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許潤綿向本院提交了股權轉讓協議、收款收據、收條、備忘錄等證據,證明了其與趙建龍之間存在股權轉讓關系及已支付300000元轉讓款之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其提交的驗資報告、轉賬支票等證據,用以證明趙建龍抽逃出資之事實,趙建龍亦承認公司注冊成立后將出資抽回屬實,對許潤綿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王燕為許潤綿代書簽訂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時,對家天地公司財務狀況及趙建龍實際出資情況均知悉,許潤綿亦認可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許潤綿反訴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之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述證據不能支持其反訴主張,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原審中,趙建龍、許潤綿、王燕、王英及家天地公司共同委托陜西正源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所作的陜正其字[2006]132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與本案所涉及的股權轉讓無關聯性,且委托程序不當,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另查,王英委托代理人魏敏在再審庭審程序進行的法庭辯論前到庭參加訴訟,但其對法庭調查的部分事實不了解,請求向其委托人了解后告知法庭,第三次開庭時該代理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并在電話中明確表態法庭可缺席審理。
以上事實,有趙建龍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備忘錄、承諾書、現金流量表;許潤綿提供的兩份收據、家天地公司驗資報告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再審認為,趙建龍與許潤綿、王燕、王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意思表示真實,應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協議簽訂后,趙建龍已履行了上述協議約定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義務,許潤綿亦應按約全面履行給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現趙建龍要求許潤綿支付所欠的股權轉讓款之訴訟請求于法不悖,依法應予支持。鑒于趙建龍在與許潤綿移交時將實物投資的價值207466.20元小轎車開走,應從許潤綿所欠的450000元股權轉讓款中核減為妥?,F許潤綿以趙建龍抽逃出資為由反訴請求確認其與趙建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對于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額(抽逃出資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趙建龍與許潤綿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未隱瞞其未足額出資的事實;許潤綿的代書人王燕在明知的情況下自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事后許潤綿對該協議予以認可,應認定該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因此許潤綿反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6)碑民三初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二、申請再審人趙建龍與被申請人許潤綿、王燕、王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三、被申請人許潤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再審人趙建龍股權轉讓款242533.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被申請人王燕、王英對上述給付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五、駁回被申請人許潤綿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請求申請再審人趙建龍返還股權轉讓款300000元之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9410元、反訴費7350元、鑒定費30000元,共計46760元,由申請再審人趙建龍負擔4500元,由被申請人許潤綿負擔16348元、被申請人王燕負擔10000元、被申請人王英負擔10000元、原審第三人陜西家天地工貿有限公司負擔5912元(其中案件受理費9410元申請再審人趙建龍已預交,被申請人許潤綿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直付申請再審人趙建龍4910元;鑒定費30000元被申請人許潤綿已預交,被申請人王燕、王英、原審第三人陜西家天地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直付被申請人許潤綿10000元、10000元、59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連曉歡
審判員李軍安
審判員李育安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龍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