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仲裁概述 第一節 仲裁的概念及調整仲裁程序的法律框架 第二節 仲裁的種類 (案例1)國外仲裁機構在中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性質 (案例2)仲裁所涉合同本身具有涉外因素時仲裁裁決性質的認定 (案例3)非為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有涉外因素時仲裁裁決性質的認定 (案例4)外國仲裁機構在香港地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性質 第三節 仲裁的適用范圍 (案例5)當事人能否在仲裁程序中主張侵權責任 第四節 仲裁規則 第五節 仲裁特殊的制度安排 (案例6)不公開審理的認定 (案例7)前一仲裁裁決未予以處分的事項,后一仲裁裁決進行處分的不違反一裁終局制度 (案例8)放棄異議權制度適用的條件 (案例9)對仲裁庭違反仲裁規則的行為放棄異議的認定 第二章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的概念及審查標準 (案例10)基于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合同中約定的用于解決合同實體爭議的準據法不能用以判定仲裁條款的效力 (案例11)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顯示其均認定某一法律為仲裁協議效力審查的準據法,法院予以認可 (案例12)仲裁條款效力準據法的確定與證明準據法具體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節 我國法律項下仲裁協議應當符合的標準及未達標準時的法律后果 (案例13)國家機關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時糾紛的可仲裁性 (案例14)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仲裁協議無效 (案例15)合同條款既未明確約定以仲裁為糾紛解決方式,也未排除訴訟管轄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案例16)雙方當事人分別持有的合同文本中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不一致時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 (案例17)約定“由仲裁機構協調解決的”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效灸 (案例18)仲裁機構處理糾紛的范圍受限于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 (案例19)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完全準確時仲裁協議的效力 (案例20)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案例21)約定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案例22)有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規則和仲裁地點但并沒有明確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案例23)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案例24)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在何種情況下對提單發生的糾紛有約束力 (案例25)合同援引的規范性文件中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效力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及失效 (案例26)訂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起訴,另一方不出庭應訴時法院無管轄權 (案例27)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是否受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案例28)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是否受合營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案例29)保險標的訂有仲裁條款,保險人理賠后起訴至法院主張賠償,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案例30)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中,保險人是否可以依據被保險標的所涉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案例31)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后,權利義務的出讓方不再受仲裁條款的約束;仲裁庭對無管轄權的第三人一并作出仲裁裁決后,可重新仲裁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案例32)補充協議變更部分原合同條款時,不影響原仲裁條款的效力 (案例33)合同本身未成立的,能否認定雙方就其合同爭議的解決達成了仲裁協議 第三章 仲裁法的相關保障制度 第一節 財產保全制度 (案例34)錯誤申請保全導致的損失是否可以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案例35)仲裁階段作出的保全措施何時可以解除 第二節 證據保全 (案例36)是否對證據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決定 (案例37)申請仲裁庭調取證據與仲裁證據保全之間的區別 第三節 送達 (案例38)仲裁規則是斷定仲裁送達程序合法與否的重要依據 (案例39)仲裁機構按照仲裁規則規定的方式送達的有效 |
(案例40)按照仲裁規則規定的方式送達有效 第四章 仲裁證據 第一節 仲裁證據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 證據的種類及形式 (案例41)仲裁過程中對鑒定機構的資質是否有強制性要求 (案例42)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進行鑒定;仲裁庭的成員有權對非專業性的事項進行勘驗 (案例43)鑒定結論的質證 第三節 舉證責任分配 (案例44)仲裁庭有權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 第四節 舉證及質證程序 (案例45)庭后提交的補充證據是否必須開庭質證 (案例46)證據的質證程序應依據仲裁規則的規定進行 (案例47)當事人是否有權撤回已向仲裁庭提交的證據 第五節 證據的認證 (案例48)仲裁庭有權對證據進行分析和認定 (案例49)質證程序不符合仲裁法及仲裁規則的規定是否一定導致仲裁裁決被撤銷 (案例50)當事人要否認在前次仲裁過程中已經承認的證據的,需提供證據證明 (案例51)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采信當事人提出的證據 (案例52)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則對于仲裁不具有約束效力 (案例53)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的處理 (案例54)證據出示程序應依照仲裁規則進行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案例55)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反請求的變更 (案例56)撤回部分支持反請求的證據是否構成對反請求本身的變更 (案例57)仲裁過程中是否可以主張抵銷 第二節 仲裁管轄權異議 (案例58)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作為當事人參加仲裁且沒有提異議的如何處理 (案例59)仲裁被申請人在首次開庭后對主體資格提出異議的如何處理 (案例60)首次開庭后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如何處理 (案例61)仲裁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后又轉向法院提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的如何處理 (案例62)仲裁協議效力確認之訴不審查仲裁協議適用的范圍 第三節 仲裁庭 (案例63)雙方當事人未就首席仲裁員的選定方式達成一致的,視為雙方當事人未就首席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節 仲裁員的回避 (案例64)提出回避申請的時間 (案例65)仲裁員曾在其他案件中接受本案對方代理律師或其律師事務所選定擔任仲裁員是否構成回避事由 (案例66)仲裁員和律師之間存在普通師生關系是否構成回避事由/173 (案例67)仲裁員存在違反仲裁機構《仲裁員守則》應予解聘情形的可構成《仲裁法》第34條第3項的回避事由 (案例68)口頭提出回避申請后,仍參加原有仲裁員組成的庭審并確認其對仲裁庭組成無異議的如何處理 (案例69)仲裁機構依一方當事人以回避申請更換仲裁員應符合法定事由,且保障對方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五節 審理程序 (案例70)經雙方同意,仲裁員帶私人助理參加庭審是否構成公開審理 (案例71)開庭質證程序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行使的,應當認定為違反法定程序 (案例72)仲裁申請人開庭后修改仲裁請求的處理 (案例73)仲裁程序沒有開庭筆錄的處理 (案例74)仲裁庭是否有權因仲裁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而撤銷已經生效的原裁決 第六節 其他特殊程序 (案例75)調解不是仲裁程序的必經環節 (案例76)仲裁請求變更超過簡易程序標準時適用何種程序需根據仲裁規則判斷 …… 第六章 仲裁司法審查程序 第七章 仲裁司法審查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