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增寶
對于法官而言,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指導性案例對于公正司法的參照意義,使指導性案例真正成為法官公正司法和社會理性評判司法的重要參照系,是人民法院當前和今后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加強和規范案例指導工作,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工作機制,使指導性案例成為公正司法的重要參照,有效促進嚴格公正司法。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指導性案例對于公正司法的參照意義,使指導性案例真正成為法官公正司法和社會理性評判司法的重要參照系,是我們當前和今后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首先,必須從推進法治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使指導性案例成為公正司法的重要參照”這一重大決策部署的現實意義。新形勢下,加強案例指導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群眾關切、解決司法難題的必然要求。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不滿意的一個重要方面表現在執法司法領域,當事人反映強烈的“六難三案”問題。其中,以反映司法不公為內容的“三案”即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問題,有的確實屬于少數法官司法不廉、裁判不公的問題,但也有的屬于因法律滯后或規定過于原則、司法方式方法不當等原因導致裁判結果未能取得當事人認同而引發的認知誤解。對于法官而言,在做好嚴格司法、恪守廉潔司法的前提下,如何讓群眾感受到司法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提升司法滿意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司法實踐反復證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往往經由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來表現;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除了依靠裁判規范的明確性,更重要的是要靠個案裁判累積起來的“同案同判”這一公正印象來支撐、證明。作為法治主要標志的一致性原則幾乎體現在司法過程的每一個方面,遵循先例、同案同判都是一致性原則的體現。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出現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確是難以接受的,而公眾的懷疑一旦產生并定型,不僅在短期內難以消解,還可能因某些個案被進一步強化。
其次,必須從改革創新的理論高度,全面把握“使指導性案例成為公正司法的重要參照”這一重大決策部署的豐富內涵和司法方法論價值。加強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確?!巴竿小?,彰顯法律適用方面的平等性,無疑是強化司法者與被司法者之間的有效溝通、提升司法公正感的重要方法。指導性案例對公正司法的認知參照意義,不僅體現在可供指導司法者通過參照案例更加有效地實現和直觀地證明裁判公正,而且可指導“被司法者”通過參照案例,更加直觀地觀察和準確地體認裁判公正,對個案裁判有效形成司法公正感。從司法者這一視角來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已陸續發布的10批52件指導性案例發揮了統一裁判尺度、規范自由裁量權、減少辦案人員的主觀隨意性等重要作用,保證了類似案件裁判結果趨同,有力維護了司法公正,從而使之成為看得見的公正“參照系”,得到了全國各級法院廣大法官和專家學者的充分肯定。從“被司法者”的角度來看,指導性案例的最大效用就是為群眾認知和評判司法公正的價值提供“一般等價物”,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識和追求手頭案件的司法公正,提供了可比性的樣本以及具體的、實在的評價尺度,有利于引導社會公眾理性地表達自己對司法判決的評判意見,促使訴訟當事人采取理性的訴訟行為,確保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同時,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還為人們的社會行為提供了具體的司法指引,樹立了依法辦事的范例,是向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生動教材。實踐證明,選擇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穎性的指導性案例予以及時公布,以案釋法,為司法或參與司法活動提供參照,以類比推理的方式,在信訪化解、法律文書的說服論證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方法論價值,其實踐效果遠遠勝于抽象的裁判說理和復雜的邏輯推理。
其三,必須站在新的起點把握新的發展機遇,全面推動“使指導性案例成為公正司法的重要參照”這一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在當前司法改革的新形勢下,案例指導工作是法官職業所依、司法特質所系、法治事業所托。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權利意識和監督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法官員額制和辦案責任制等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對統一裁判標準、促進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更為迫切,案例指導工作面臨新的發展機遇,任務也更加艱巨。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必須提高思想認識,凝心聚力,進一步完善案例的發現、培育、遴選、推薦、審查、論證、發布、參照適用、查詢、檢索和編纂等配套機制,夯實案例工作基礎。針對實踐中案例選編工作中容易出現的散、亂、慢等現象,要嚴格落實最高法院于今年5月印發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等規定,不斷提高案例指導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特別是要充分調動全國法官尤其是一線法官的積極性,加強指導性案例理論研究、法制宣傳和參照適用,在審判實踐中激活案例指導制度,讓指導性案例真正成為“活的法律”和司法評判的“參照系”。
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